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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涉及三大利益群体人员安置已上报国务院

发布时间:2008-12-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东方早报 阅读数:1199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将直接导致不同利益主体的税负发生变化。对此,昨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分析道,相关利益群体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原来缴纳养路费等收费、现在仍然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群体,如私家车、出租车、其他运营车辆等;二是原来不缴纳养路费等收费、现在需要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群体,如农民的农业机械、企业等;三是原来缴纳养路费等收费、现在不需要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群体,如使用天然气、电力等非燃油动力的汽车。

 

  第一类群体整体负担的变化会根据其消费燃油所导致的消费税与养路费之间的差异而不同。原来缴纳的养路费是定量,而方案出台后缴纳的消费税是变量,其负担依据所消费燃油的数量而变化。

 

  第二类群体原来不承担收费负担,现在需要承担消费税提高税额后的负担,因此,其负担的内容较以前不同,包含了成品油消费税。如果成品油价没有变化,其实际支出没有增加,实际负担不变;如果油价上涨,则其负担会相应增加。

 

  第三类群体原来承担收费负担,而现在不需要缴纳成品油消费税,因此其整体负担较以前相比是下降的。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交通运输部公路研究院院长周伟表示,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后,原来的20多万名养路费征稽人员和收费人员的安置方案已报国务院审批。

 

  周伟表示,有关人员安置在处理方式上可以多途径的解决,如果单纯让交通部门来分流化解的话,那压力是非常大的。由政府来牵头,而不是由交通部门一家来解决。周伟说,收费征稽人员都是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安置过程中,要考虑到他们本身现在身份的保留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周伟称,现在采用的二级收费公路人员安置方式是比较妥当的,就是规范有序地逐步撤销,这给逐步消化这些人员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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