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今日焦点 更多菜单 Menu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8-12-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31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文件,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规范。

 

  文件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从200811日起执行.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该文章还没有评论,快来坐沙发吧!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

我们使用cookie来确保您的高速浏览体验。继续浏览本站,即表示您同意我们使用cookie。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