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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关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

发布时间:2008-12-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876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1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1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7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91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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