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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所得税处理比较

发布时间:2008-10-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任殿飞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233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第一个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预缴通知”), 预缴通知明确了新税法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预缴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预计利润率规定如下:
  那么预缴通知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变化吗?分析如下: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一、预计利润率与预计毛利率的对比分析
  “31号文件”规定,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当期毛利额,“预缴通知”规定,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计利润率与预计毛利率虽然说法不同,但是内涵一样,比率一样,计算绝对额的基数一样,并且两个文件中规定的预计利润率(预计毛利率)都是一样的,二、期间费用与相关税费的扣除对比
  “31号文件”规定,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如果没有其他纳税因素,应纳税所得额为预计毛利额减去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在“预缴通知”规定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因此,“预缴通知”规定,预计的利润额也可以扣减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未弥补亏损的扣除对比
  “31号文件”规定,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某一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也就是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最长不超过5年。“预缴通知”规定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按“预缴通知”规定计算的“实际利润额”时应当扣除以前年度符合规定的未弥补的亏损。
  根据以上对比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新税法下和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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