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十三载所得税合并,实施十个月还需完善。自1994年开始酝酿至2007年3月16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标志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合并宣告完成,这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又一项税收制度的创新。新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赖于有效地贯彻实施,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与新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社会各界的殷殷企盼中,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立法工作总算画上了一个阶段性的句号,社会上各种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培训让人应接不暇,专家建议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尚待完善,企业办税人员不宜盲目参加培训。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专业性、综合性非常强的税种,也是调节宏观经济的主要税种之一,不可能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从立法技术上讲,有很多问题在法律、条例中不便于明确,因此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采取了授权明确的办法,对容易发生变化的经济业务,在立法中分别提出由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经认真研究、梳理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近一年来陆续出台的配套措施,认为还有三类配套措施陆续出台,一是具体业务处理的管理办法;二是配套的减免税产业、行业目录;三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及纳税申报办法。
条例中明确要制定的管理办法有17个,目前制定出台的仅3个。
14个尚未出台的管理制度包括: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收入的《收入确认管理办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修订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工资薪金及有关个人报酬税前扣除,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制定《工资扣除管理办法》;为明确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条件、税前扣除办法以及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广告宣传费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清算重组的《企业资产重组清算管理办法》;规范总支之机构所得税申报、合并、汇算等问题的《汇总纳税税收管理办法》;明确和规范技术开发附加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制定《技术开发费扣除管理办法》;规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范非居民企业承包境内工程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居民企业支付非居民企业扣缴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源泉所得扣缴所得税管理办法》;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税前扣除的《房地产计税成本管理办法》;确定非营利机构的《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
现已制定公布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需要制订的优惠目录有7个,已经制定公布的分别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公布的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现在只明确了月(季)纳税申报资料,对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还没有明确。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及纳税申报是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原税制下的年度汇算清缴办法及申报表难以适应新的所得税法规定,因此还需要制定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及其申报管理、汇算清缴的制度和办法。
根据以上情况,专家认为企业应密切注意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的制定公布,及时学习领会。同时不要盲目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类如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新税法下如何节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等各种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培训,建议在所得税各项配套措施制定发布后,选择培训质量高、重实际操作的班参加学习和讨论,以便系统掌握所得税的规定,做好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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