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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所得税季度申报问题

发布时间:2008-07-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21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企业办税人员和税务干部关注的问题,经过第一季度的预缴申报来看,营业成本中是否包括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收支、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是否可以弥补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号文件。对一些不明确的地方,进一步明确,对不合适的地方作了相应得修改。

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原填表说明对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2行营业收入减去第3行的营业成本是否必然等于第4行的利润总额等没有作明确的说明,根据此规定,在填列本行时,可以扣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本行与第2行、第3行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样就避免了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在预缴申报时,税务机关不予企业弥补的缺陷,进一步明确了期间费用,营业外收支以及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填报方法,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税务机关没有让企业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在本季度申报时,可以一并弥补。

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这是更正《通知》填表说明中的一点错误,申报表只有22行。

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原填表说明对该部分没有说明,在总分之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况下,分配税额计算不明确,根据此规定,现在填报时,如果总分之机构适用不同的税率,则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填报时,先分配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该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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