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资分配,体现按劳分配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岗位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结合人事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所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人员,本所所属其他单位人员的工资分配办法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资管理形式根据我所用人实际情况分为特聘人员工资、业务人员工资、内勤人员工资。
一、特聘人员,是指我所根据业务需要特聘请在我所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二、业务人员,是指根据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从社会招聘的、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三、内勤人员,是指按人事制度规定招聘,从事所内服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办公室人员、司机等。
第四条 各种工资管理形式的工资组成项目如下:
一、特聘人员工资包括特聘工资,特聘工资按聘请时双方约定的金额计发,并根据情况调整;
二、业务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工资。
(一)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术职务工资、工龄工资;
(二)提成工资是指根据业务收入和规定比例计算的提成;
(三)内勤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工资。
第五条 业务人员和内勤人员的基本工资项目标准另行制定,并根据本所实际和社会工资水平调整。
第六条 提成工资的提成比例、计算方法等另行制定,并根据收入规模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基本工资按月计发,提成工资按月预发90%,计发时普通员工扣个人执业风险金10%,当个人执业风险金累计达到2000元时可不再扣除;分部主任及部门负责人每年扣除1000元,累计达到5000元时可不再扣除,扣留的执业风险金用于因过错而造成的赔偿准备,待离开本所两年后无赔偿责任时一次性发清。
第八条 特聘人员、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其相应的基本工资。
一、因业务质量考核有不符合执业规范情况的,视情况扣发基本工资;
二、因违反本所规定的,视情况扣发基本工资;
三、因请假扣发工资按《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出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提成工资。
一、因工作人员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按应承担赔偿金额的30%扣发提成工资,最高限额不超过全年的提成工资额;
二、因工作人员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按应承担赔偿金额的50%扣发提成工资,最高限额不超过全年提成工资总额;
三、因工作人员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按应承担赔偿金额的70%扣发提成工资,提成工资不够的,扣发基本工资;
四、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给本所整体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扣发提成工资,基本工资;
五、因其他情况,造成客户、本所利益损失的,视情节扣发提成工资和基本工资;
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扣发全年提成工资的1/12,每超过30天,扣提成工资的1/12;
本条所称过失,是指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未尽到正常的执业谨慎情况下造成的损失;
重大过失,指未执行执业规范和遵守执业道德,未保持基本的执业谨慎而造成的损失;
过错,指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未保持相应的执业谨慎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已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资格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自与本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执业手续转入之日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交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三金”):
1、“三金”手续转入本所的;
2、“三金”手续虽未转入本所,但能提供本人缴纳“三金”发票的;
3、原单位缴纳“三金”并全额由本人负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
以上本所负担“三金”是指以本所核定基数计算并由单位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其他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三金”手续转入本所之日起按规定缴纳“三金”。
第十二条 “三金”缴纳基数按本所技术职务划分确定,二级助理为最低核定基数,技术职务每高一级“三金”基数增加30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按原制度缴纳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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