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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08-06-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7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所业务人员的技术职务申请、评价、聘任和升降,根据《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办办法。
  第二条  技术职务评审采取个人申报、所属单位初审、总部审查、所长聘任的办法。
  第三条  符合晋升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应于满足晋升技术职务条件次月向所在部门们负责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纸质、电子版同时申报):
  (一)填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表样见附件1)
  (二)个人工作总结(格式见附件2),工作总结应写明以下事项:
  1、个人基本情况;
  2、加入本所以来的主要工作部门、岗位、原技术职务,期间的主要业务工作、业绩,工作失误、原因,年度平均收入;
  3、原任技术职务期间经办的主要业务列举,每年至少3件,多人合办业务,说明分工及主要工作;
  4、今后的工作打算。
  (三)发表文章的复印件、网站发表文件的地址或者路径其他相关资料。
  (四)原任技术职务期间经办主要业务出具的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  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结束后,即向所在单位申报技术职务评审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表样见附件1)
  (二)个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写明以下事项:
  1、个人基本情况;
  2、工作岗位、期间的主要业务工作、业绩,工作失误、原因;
  3、期间经办的主要业务列举,多人合办业务,说明分工及主要工作;
  4、自我胜任能力评价;
  5、今后的工作打算。
  (三)发表文章的复印件、网站发表文件的地址或者路径其他相关资料。
  (四)原任职单位主要业绩或经办主要业务出具的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所在部门出具的试用考核情况说明。
  第五条  所属部门、单位收到个人技术职务评审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总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审核项目主要包括:
  (一)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二)申报人是否符合拟申报的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三)评价是否具备胜任拟申报技术职务的业务能力;
  (四)进行民主测评。
  第六条  各分部在评审技术职务时,临时成立技术职务聘审小组,聘审小组成员有比拟申请技术职务高一级以上的人员奇数组成。如果所在部门高一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不能组成聘审小组的,有各部门民主测评后报总部评定。
  第七条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通知本人并将有关资料上报总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本人不服的,可向总部申请复审。
  第八条  总部办公室(或人力资源部)受理总部各部门及分部上报的技术职务申报资料,在技术职务评审阶段,总部成立临时的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部门、分部上报的技术职务评审资料的审查。
  总部审查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完毕后应在本所网站公示三天,公示期间内有异议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及时核实。
  总部评审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报所长签发技术职务聘任书。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降低其技术职务等级:
  (一)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或者当年考核不称职的;
  (二)业务能力明显不胜任所聘技术职务等级的;
  (三)经办过的业务有明显过失或者过错的;
  (四)经办业务过失给客户或者本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五)其他应降低其技术职务等级的情况
  第十条 技术职务的降级申请或者请求,可向所在部门提出,也可直接向总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提出。当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时,技术职务的降级可由本人提出向所在部门或分部提出,个人不及时提出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向总部提出;经过考核的,考核人员向总部提出。
  第十一条 降低技术职务的,由总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确实存在降低技术职务的情形或者不能胜任所聘技术职务的,建议所长收回原技术职务聘书,重新聘任其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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