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我所人事管理,充分调动本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根据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所及各分支机构和所属各单位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除本所发起人、出资人外,聘用业务人员遵循公平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用、以岗定人的原则。
本所积极主动吸纳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为本所的不断发展壮大保证人力资源。
第四条 本所业务人员编制与业务量、收入规模相适应。人员编制计划由各职能部、分部、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每年5月底以前提出,报经所长批准。人员编制已经确定,非因特殊情况,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本所及各分部所属各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报经所长批准新招聘业务人员:
一、本所及分部、所属各单位业务量增加,现有编制人员不能完成;
二、原有人员辞职,被辞退、开除,造成人员编制不够;
三、发现我所急需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四、现有人员不能胜任所在岗位,需要调整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本所及各分部、所属各单位新招聘业务人员,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总部办公室或分部主任提出录用申请,报经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二、向应聘人员索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资格证等与原件核对后留复印件报所长审查。
三、应聘人员提供详细的简历及应聘人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对应聘人员的教育背景、家庭状况、社会关系、以前所在单位及工作等进行必要的调查,招聘重要岗位人员的可视情况要求提供担保人。
四、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审查确定人选,并由分部主任、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代表所长与录用人员签订试用合同。
第七条 新招聘业务人员的试用期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下:
一、有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不得少于1个月;
二、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不得少于20天;
三、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且有会计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试用期不少于15个天;
四、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有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资格的,与应聘人员协商确定试用期;
符合上述第三款、第四款条件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所长批准,可以不需要试用期。
新招聘的业务人员应在试用合同签订前,填报《方正事务所员工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第八条 新录用人员,应经过48小时以上的岗前培训,试用人员经试用期满后,由分部主任、职能部负责人、所属单位负责人提出评价意见,报所长决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填报《职工履历表》(格式见附件4)、《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格式见附件5),同时将职称证明、资格证等原件交本所办公室或分部内勤保管。
第九条 本所业务人员应不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刻苦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对在本所期间考取相关执业资格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本所业务人员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本所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一经采纳并发挥作用的,享有一定的奖励。
二、执业过程中对具体业务的判断享有保留意见的权利,如保留意见业务判断错误,给本所造成损失的,保留意见人不承担保留意见的责任,但是不发表意见的除外。
三、有在经办业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权利。
四、有为便于工作参加本所业务培训的权利;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有参加主管部门业务培训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所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业规则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二、维护本所利益、名誉,保守本所商业机密;
三、在本所工作期间不得兼职其他工作;
四、未经所长同意,不得将本所业务介绍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业务人员根据业务能力、拥有的执业资格、执业时间、工作业绩、参与项目等因素采用技术职务聘任制,其中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或审计业务、资产评估业务、工程造价业务)并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造价师)的人员,技术职务划分为主任税务师、副主任税务师、一级税务师、二级税务师、见习税务师;具体聘任条件如下:
一、主任税务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或相当的执业证书),自本所聘为副主任税务师满5年以上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工作业绩突出,每个年度都组织或参与了本所重大业务项目的策划、实施等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 、具有很高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重大复杂的涉税服务、鉴证业务和重大的涉税案件;
4、在本所工作期间,累计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发表专业文章二篇以上;
5、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声望,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社会形象和声誉,执业过程中没有过失。
二、副主任税务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或相当执业资格证书),自本所聘为一级税务师满5年以上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工作业绩优良,每年参与实施本所重大项目,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3、具有较高的综合业务能力和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较重大复杂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和较大的涉税案件,向本所提出过重大项目的策划意见或建议;
4、在本所工作期间,累计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文章1篇;
5、具有良好执业道德,社会形象和声誉,执业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
三、一级税务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或相当执业资格),自本所聘为二级税务师满2年以上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工作业绩良好,参与过本所重大业务的实施工作,并发挥了一定作用;
3、有良好的业务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对某一行业有特长,能独立承办一般性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案件(或我所相关业务);
4、在本所工作期间,累计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文章1篇;
5、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社会声誉,执业过程中,没有重大过错。
四、二级税务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或相当执业资格),自本所聘为见习税务师满1年以上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工作业绩良好,参与过本所重大业务项目的实施,并发挥了一定作用;
3、有基本的业务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对某一行业有专长,能独立承办一般性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案件,执业期间,没有重大过错或失误;
五、取得注册税务师(相关资格证书)资格,执业不满1年的,聘为见习税务师。
已经从事相关专业三年以上,或被聘为初级业务助理以上级别的技术职务,新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可根据业务能力聘为一级税务师以下的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本所业务助理根据业务能力、拥有的技术职称、执业时间、工作业绩等因素划分为高级助理、中级助理、初级助理、一级助理、二级助理和见习助理。各级别助理的聘任条件如下:
一、高级业务助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会计专业中级职称或担任中级助理满2年以上,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工作业绩突出,每个年度都协助参与了本所重大业务项目的实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本所工作期间,在本所简报及网站发表专业文章8篇;
4 、具有很高的业务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协助承办重大复杂的涉税服务、鉴证业务和重大的涉税案件;
5、在本所有较高的声望,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执业过程中没有过失。
二、中级业务助理
1、拥有会计专业中级职称或担任初级助理满2年,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 、具有良好的业务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协助承办复杂的涉税服务、鉴证业务和较大的涉税案件;
3、在本所有良好的声誉,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执业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
4、在本所简报及网站发表专业文章6篇;
三、初级业务助理
1、拥有会计专业中级职称或担任一级助理满2年,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在本所简报及网站发表专业文章4篇;
3 、执业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
四、一级业务助理
1、拥有会计专业中级职称或担任二级助理满1年且经考核职称;
2、在本所简报及网站发表专业文章2篇;
3 、执业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
五、试用期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聘为二级业务助理。
如果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业务能力较强,由一定实践经验的,可根据情况聘为中级业务助理以下的技术职务。
六、试用期间聘为见习助理。
第十四条 整体素质良好、能力突出者经各职能部、分部上报所长办公会研究可以直接评定其技术职务职称。
第十五条 经考核,业务人员不能胜任所聘技术职务的,可由本人、部门负责人、分部主任提议,降低其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技术职务的申报、评审程序按照《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技术职务聘审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所人员有以下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升技术职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取得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业绩突出。
2、受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为本所争得荣誉的;
3、论文、案例、经验材料在国家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4、 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对本所人员有下列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降级、辞退等处分。
1、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执业准则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3、私自兼职、收取业务收入或收受、索取委托人财物的;
4、不服从管理或违反本所工作纪律,或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5、其他违反有关制度的。
第十九条 本所人员可以申请辞职,辞职应经以下程序。
一、个人提出辞职申请书。
具有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一般员工应提前十五日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
二、填写《职员离职手续办理表》;
三、经所长批准;
四、办理各项移交手续。
个人非经辞职程序擅自脱离本所的,出资人视同放弃出资额,聘用人员不得享有本所的任何待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业务人员,经所在部门上报,经所长批准可以辞退。
1、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或《税务师执业准则》等行业规定,有明显重大过失或过错,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及给本所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不胜任工作,经降职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技术考核为不称职、降级一年后仍为不称职的;
4、违反本所制定的各项制度,情节严重的;
5、不服从本所组织、管理,作风不良的;
6、触犯刑法、法律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所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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