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勤要求:
1.员工必须准时上、下班,并按事务所规定进行出勤签到,不得找人替代。违者给予当事双方经济处罚。
2.员工因工作无法到事务所进行上、下班登记,需提前向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进行说明,以便其补充登记。
3.员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请假或旷工,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4.事务所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考勤分出勤、迟到、早退、事假、病假和旷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考勤表汇总至办公室。出勤率将做为年终计发奖金的考核依据。
二、出勤时间:
1.事务所实行双休日制度,每周五个工作日(除加班外);
2.每日工作时间为:8:30~18:00,
其中12:00~14:30为午休时间。
三、考勤制度:
1.部门员工因事、病请假,须提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申请批准,部门负责人以上员工需向所长提出申请批准。
2.如遇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到岗,须在上班后1小时内电话通知有关负责人。
3.员工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天(含一天)可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的须报请所长批准。部门负责人以上员工需向所长提出申请批准。
4.请病假三天者,须提供区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须提交假条给部门负责人。
5.员工超过上班时间十分钟到岗视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视为早退;半天无故不到视为旷工一天。
四、管理规定:
1.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2.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3.员工享受带薪直系亲属丧假3天。
4.员工享受带薪工资病假半天。
5.旷工半天扣发一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基本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予以除名。
6.一经发现代替登记,扣发当事人双方本月基本工资30%;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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