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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企业所得税需按新税法预缴

发布时间:2008-04-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74

    从今年4月1日至4月15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首次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今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工作。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须在2008年1-5月期间,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在2008年4月1日至15日期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一季度申报预缴工作。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于2008年起正式实施。税务专家表示,新税法与原来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实现了“五个统一”,一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三是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四是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五是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同时,新税法对农林牧渔、基础设施、节能环保、高新技术、公益事业等给予了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降到了25%,而且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对高新技术企业也设定了15%的优惠税率,这一系列减税政策无疑对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北京地税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下调,但从本市经济整体良好发展势头和企业增收因素来看,税率降低不会对今年本市企业所得税收入带来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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