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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08-02-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来源: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阅读数:1801
             
   贵公司可能正在筹划进行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申报风险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的不确定性可能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之所以特别向你提示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风险,是因为2007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承前启后,是新旧税法交替和税企关注的焦点,十分重要,因此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多交税款或者申报不准确造成少缴税款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对特殊情况下如何做好2007年度汇算提出了要求,我所本着“照亮纳税之路、体验方正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愿望,就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示如下,供参考:
   [政策提示] 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明确对于所有2007年度汇算清缴中所涉及到的政策仍适用原有的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这一年的各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不仅是对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还有诸多财务事项直接影响到2008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以及后续过渡的问题。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对于新旧法中存在差异处理的事项要提前做好准备,并及时取得税务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具体执行办法。
   [风险所在] 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对外商投资企业,提高了税率,减少了税收优惠。因此,税务机关必将在“核实税基”上下功夫,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查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或者扩大2007年收入、增大或者减少成本和费用等情况。
特别提示: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肯定会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以便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安排,将对房地产及建筑、餐饮及娱乐、有色冶金、烟草、电力、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大的品牌营销商(总代理商)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这不能不引起贵公司的重视。
   [应对措施]
   第一、全面审查本年度及汇算时所采取的各项税收筹划措施是否能经得起检查;
   第二、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特别是明确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风险的承担,即查补税款又委托单位补缴,但是其他损失如罚款、滞纳金等有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可以转嫁风险。
   [时限提示] 内、外资企业的2007年汇算清缴工作截止期限统一为2008年5月31日。 国税函[2008]85号文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这意味着,外资企业仍为原来的五个月汇算清缴期,而内资企业的汇算清缴期则从四个月延长到五个月,内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如发现你公司已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有错误事项,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并重新进行申报。汇算清缴期间内,税务机关无权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
   希望我们的提示对贵公司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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