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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就业再就业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执行至期满

发布时间:2008-02-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厉征 来源:中国税务报 阅读数:1171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22日印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此外,通知还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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