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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

发布时间:2008-01-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49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这份“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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