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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资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发布时间:1970-01-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55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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