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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涉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1970-01-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339

    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要求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为主的保障体系。此外,一些企业从各种因素考虑,会为职工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时需要注意相关的税务处理及涉税风险。

  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涉税政策

  (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1、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失业保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法规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国家法规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2、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3、企业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超过标准或比例的部分并入个人工薪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按规定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涉税政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

  (一)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1、企业为职工缴纳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法规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2、根据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企业超过法规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根据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住房公积金在月平均工资的12%以内的部分不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2、住房公积金存入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为职工缴纳商业保险的涉税政策

  1、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投保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规定,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2、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四、新准则对各项保险费用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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