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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六级征收 下半年税款须在10月征期申报

发布时间:1970-01-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76

    近日,北京市地税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修改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将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进行了通告。

  从今年1月1日起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按照新的税额标准执行。即新标准的城镇土地税由原来每平方米0.5元~10元提高至每平方米1.5元~30元,提高两倍,分六级征收。今年1月1日前欠缴及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按照原文件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此外,今年4月份暂缓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在今年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2008年以后税款将按照新的规定仍分4月份和10月份两个征期征收。

  另外通知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纳税人应在2007年10月份征期申报纳税。今年1月1日起,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申报纳税,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2007年度的税款应在2007年10月份征期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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