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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信息表”填报说明

发布时间:2007-07-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327

近日,兰州市地税局房地产建安业税收征收管理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 [2007]544号),下发了《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开发项目清单》、《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信息表》和《省(区、市)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总表》三张重点税源户调查表,为统一填报口径,保证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对三张表有关项目的填报口径说明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开发项目清单》填报说明

1、表头“省(区、市)地方税务局”填写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填写填报本表的单位全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本单位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号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填写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的姓名及常用电话号码。

2、第二列“开发项目所在省(区、市)及城市”填写开发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城市及所属区县。

3、第三列“项目公司名称”填写开发项目的开发单位,即单独成立项目公司的,填写该项目公司,没有单独成立项目公司的,填写项目的开发企业名称。

4、第四列“项目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项目开发企业的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号码。

5、第五列“项目名称”填写建设行政机关审批的开发项目名称。

6、第六列“项目地址”填写开发项目所在的具体位置,写明所在区、路、门牌号。

7、填报企业本年度同时有两个以上开发项目的,应分行填列。

二、《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信息表》填报说明

1、表头“省(区、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与《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开发项目清单》填写要求一致。

2、第二列、第三列“该企业在本省(区、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开发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项目开发企业全称及其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号码。

3、第四列“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填写建设行政机关审批的开发项目全称。

4、第五列“土地面积”填写填报开发项目的占用土地面积,即本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面积。

5、第六列“取得土地价格”填写取得本项目土地面积所支付的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金、契税、手续费等与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支出合计。

6、第七列“建筑面积”填写填报项目总的开发建筑面积,包括已开发面积、在建面积,以及可售建筑面积和配套建筑面积。

7、第八列“开发成本”填写与建筑面积向匹配的开发成本,如果项目尚未开发完工,可根据已经发生的开发成本和项目预算填列。

8、第九列“开发费用”填写与开发项目周期相一致的期间费用,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如果开发项目周期尚未完成,可根据已经发生的开发费用和项目预计费用填列。

9、第十列“已缴纳的有关税金”填写本项目开始发生纳税义务到截至本表上报月份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与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税金。

10、第十一列“项目可售面积情况”的“可售建筑面积”填写本项目截至本表上报月份累计已经开发的建筑面积中的可销售建筑面积;“其中:普通住宅面积”是指“可售建筑面积”中的符合普通住宅条件的建筑面积。

11、第十二列“项目已售面积情况”的“累计已售面积” 填写本项目截至本表上报月份累计已经销售的建筑面积;“其中:普通住宅面积”是指“累计已售面积”中的符合普通住宅条件的销售面积。

12、第十三列“项目销售收入情况”中的“项目总销售收入” 填写本项目截至本表上报月份累计已经确认的销售收入,与前列“累计已售面积”相匹配;“其中:普通住宅面积”是指“项目总销售收入”中符合普通住宅条件的住房销售收入,与前列“累计已售面积”“其中:普通住宅面积”相匹配。

13、第十四列“预缴土地增值税情况”中的“预缴税款金额”填写本项目截至本表上报时累计实际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其中:预缴普通住宅金额”填写“预缴税款金额”中按照普通住房的预征率计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如果确实无法划分,可以按照普通住房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列划分填报。

14、第十五列“普通住宅预征率”填写企业实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5、第十六列“清算应补(退)税款金额”填写经过清算后实际应缴的土地增值税与已经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差额,如果清算应缴税金大于预交数,为正数,表明应补缴数;否则为负数,表明应退税金。

16、如果填报企业同时又两个以上项目,则应分行填列。

三、《省(区、市)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总表》填报说明

1、第一列“纳税人基本情况”反映纳税名称、识别号以及年度销售收入、年度利润等基本情况。

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与前表填报要求一致;

2)“营业收入”填列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

3)“年度利润”填写上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

4)“在本省(区、市)开发项目数量”填写填报企业本年在甘肃省境内的开发项目数量。

2、第二列“在建项目情况”反映企业尚未全部开发完成,正在开发建设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数量”填写本年尚未开发完成,正在开发建设的项目数量;

2)“建筑面积”填写在建项目的总建筑面积,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和规划许可证审批建筑面积填列;

3)“其中: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填写“建筑面积”中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建筑面积。

3、“在售项目情况”反映填报企业本年度开始销售的开发项目销售情况。

1)“项目数量”填写本年度销售的开发项目数量,如果是同一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分期销售的,应与本表其他行次的项目数量一致,如果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填写实际项目数量。

2)“已销售建筑面积”填写销售项目累计已销售的面积。

3)“其中:普通住宅销售面积”填写“已销售建筑面积”中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建筑面积的销售数量。

4)“销售收入”填写在售项目“已销售建筑面积”对应的销售收入,“其中:普通住宅销售收入”填写在售项目中已销售建筑面积”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建筑面积销售数量相应的销售收入。

5)“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填写在售项目按规定已经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其中:预缴普通住宅税款”填写预交税款中按照普通住房预征率计算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4、“已清算项目情况”反映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

1)“项目数量”填列已经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数量。

2)“清算面积”填写已经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面积。

3)“销售收入”填写应清算项目经清算的应税销售收入。

4)“项目实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填写经清算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5)“清算应补(退)税款”填写“项目实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与“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差额,如为正数为应补缴土地增值税,如果为负数,则为清算后应退回的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普通住宅的标准

上述报表所称普通住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可以确定为普通住宅。

编制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通过电话等或来人向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咨询电话:0931-8460768-80  13919180343;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民安大厦B8楼)

 

下载地址:《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开发项目清单》

          《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信息表》

          《省(区、市)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总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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