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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认定标准7月1日起施行 要求残疾职工不得少于10人

发布时间:2007-07-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62
    民政部日前印发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年检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办法要求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所需资料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五)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七)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九)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十)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将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年审

  办法指出,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由认定机关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共同进行。

  链接:

  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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