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取消之前“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通知同时取消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
对于电力、煤炭等行业,总局取消了“关于纳税有困难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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