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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收紧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地方审批权

发布时间:2007-06-2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011

  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的部份行政审批项目文件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系列的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取消了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电力、煤炭及房地产行业中关于企业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地方审批权限。

  通知规定,取消之前“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通知同时取消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

  对于电力、煤炭等行业,总局取消了“关于纳税有困难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

  相关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2号)。?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5号)。?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四)《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272号)。

  (五)《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2号)。?

  (六)《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117号)。?

  (七)《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036号)。?

  (八)《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字第081号)。

  (九)《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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