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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7月1日起车船税将随“交强险”统一征缴

发布时间:2007-05-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213

    今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据了解,此次《条例》将此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在税额幅度上也进行了调整,载客汽车每年的年税额为每辆60元至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元至6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各种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对于普通小轿车来说,北京市此前执行的标准是每辆每年缴纳200元。

  据悉,此次共有24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

  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警用车是免征车船税的。除此以外的机动车辆,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对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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