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7]第034号
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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