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称,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了解,过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只有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几十家公益团体和基金会进行捐赠,才可享受全部免税,现在这一范围扩大至所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在1月10日举行的2006年度中华慈善奖评选暨表彰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希望捐赠准予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范围能够继续扩大。一旦决定捐赠,税收激励将对企业捐赠数额的多少发挥较大影响。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更看重税收政策的优惠幅度。
据了解,2006年全国民政系统共接受社会捐赠善款35亿元,连同慈善组织所募款项和民间互动性捐助,全国内地去年的捐款总额在100亿元左右。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