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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四种情形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企业税负压力增大

发布时间:2007-01-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76
    从2007年2月1日起,符合相关规定的房地产企业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这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的规定。

  根据《通知》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此外,《通知》还对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等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对于上述规定的施行,相关业内人士表示,为了避免遭遇土地增值税清算带来的成本增加,本应该结算销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多采取放任搁置的办法,而一旦正式开始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能遭遇较大的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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