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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炒房收益计入年所得 自行报税细节更明确

发布时间:2006-12-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东方早报 阅读数:1086
    “怎么界定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11月发布之后,国税总局就不断听到类似疑问。国税总局昨天明确,除工资外,炒股、炒房、租房、储蓄、基金等除国债之外的一切投资所得均视为“年所得”。

  自今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明年一季度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违者可处最高1万元的罚款。

  国税总局近日向全国印发了《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在文中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全部视为实际年所得。有业内人士向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指出,税务机关正进一步地理清“所得”这样一个比“收入”更大的范畴。

  明确定义防钻空子

  今年11月,国税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自明年起,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须首次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按照该规定,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

  但时下已进入12月,自行纳税启动已迫在眉睫,各地对“12万元”的界定却仍然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为此,国税总局在近日向全国发布了这个类似“细则”的“明确计算口径通知”。分析人士指出,就中国法律的实践来看,“确定性”正是防止钻法律空子的最佳手段,具体在税务上,越空泛的规定越无法落实。

  国税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股市获利将计入“12万元”口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而就房产来说,租房和卖房收益也应计入个人所得。国税总局表示,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而卖房的计算则更为复杂一些。从理论上说,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为纳税所得额。但考虑到目前房产交易普遍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国税总局强调,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就上海来说,目前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卖出价格的1%,由此计算出的年所得将是卖房收入的5%.

  同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在投资收入中,仅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可以不计入“12万元”口径。

  不是为了“二次征税”

  需要澄清的是,国税总局这一举措并不是要对所得满12万元的人进行二次征税,而是一种对重点纳税人群的备案审核,以防止偷税漏税。国税总局昨天明确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国税总局负责人表示,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赋予了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此举“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国税总局强调,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不自动申报将受严惩

  明年一季度,将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国税总局称,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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