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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股票转让所得须申报 但暂不征税

发布时间:2006-12-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证券报 阅读数:1059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专家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对股票转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没有影响。

  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因此,股票转让所得将纳入个人所得需要申报,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强调,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通知明确了几类所得的计算口径,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

  此外,通知明确,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缴纳的与此相关的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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