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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新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税负影响是极为有限

发布时间:2006-12-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广州日报 阅读数:1132
    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明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及“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在此之前,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免征印花税,依据的是1991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那么,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征收印花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大的影响呢?以河北省承德市为例,2005年承德市政府获得土地出让金收入1.6亿元,若是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征收印花税,则可征收印花税8万元,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公司来说,8万元的税额不可能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大的影响,对房地产价格也不可能产生大的波动。

  此前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商品房销售行为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财税[2006]162号文明确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可以保证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执行统一的印花税政策,避免因税率的不同而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

  对原来即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说,税负没有变动,而对原来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说,印花税的税率上调了万分之二,对一个建设规模为1亿元的开发项目来说,其多缴的印花税仅为2万元,其影响是极为有限的,没有必要对此产生恐慌和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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