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赁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天数计发。
第三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1、各地区(州、市)所在地,包括县每人每天限额20元,兰州市每人每天限额40元。
2、省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限额40元,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每人每天限额60元。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只对出差任务特别紧急的,经所长批准方可乘坐,未经批准出差乘坐飞机者,不予报销机票费用。
(三)工作人员到外省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放市内交通费2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到兰州市出差每人每天发20元市内交通费;到地、州或县、市其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发10元市内交通费。
(四)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包干办法:
1、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研讨会的人员。
2、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3、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五)工作人员县(市)内交通工具自己解决,不再报销县(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到外省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标准为:一般地区20元,特殊地区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到本省地、县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5元,到兰州市区出差人伙食补助费,按在兰州的实际住宿天数,每人每天20元,在途期间按到地、县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在本区市郊出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就餐的,可给予误餐补助每人每天10元。
(四)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一律不予发放伙食补助。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分部有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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