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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严格管理铅锌冶炼行业的信贷投放及出口

发布时间:2006-10-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阅读数:17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精神,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铅锌工业的结构调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指出,将严格控制铅锌冶炼行业的信贷投放,加强铅锌产品的出口管理。

  据悉,近年来,我国铅锌冶炼业快速发展,但铅锌工业总量和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引发投资热的一些结构性和体制性的深层次矛盾也变得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资源紧缺、结构性矛盾突出、行业集中度下降、铅冶炼工艺及技术装备水平差、环境影响大、铅锌冶炼盲目投资问题严重几个方面,铅锌行业投资行为亟待规范。

  根据《通知》规定,今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主要采取加强铅锌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布局,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信贷、环保、安全等政策的协调配合等措施。

  1、加强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布局指导

  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制定铅锌工业产业发展政策,统筹考虑资源、环境、能源等因素搞好规划布局。规划新增产能要与淘汰落后、调整结构的目标密切结合。加快制定铅锌冶炼市场准入条件,从布局和外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严把准入关,促进结构优化。

  2、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信贷、环保、安全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强化土地、信贷审核,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铅锌冶炼行业的信贷投放。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于盲目投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锌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不予提供土地,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不办理环保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等相关手续。调整外商投资目录,禁止技术水平低、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外资项目进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等规定,禁止新建落后生产能力和不具备经济规模的冶炼项目。新建铅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必须采用富氧强化熔炼、艾萨炉熔炼、卡尔多炉熔炼等先进的工艺和双转双吸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锌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必须采用109平方米以上的沸腾焙烧炉等先进冶炼工艺和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

  3、加强进出口管理

  统筹研究并逐步完善铅锌产品进出口税收的有关政策。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强铅锌精矿进口协调和日常监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搞好行业自律,规范进出口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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