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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并不等于非法所得具有可税性

发布时间:2006-10-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荣红梅 来源: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2482

20061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宣布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一时引起全国上下的热烈讨论。众所周知,择校费一直以来是教育收费的一大顽症,数额高昂,为学生、家长所诟病。根据上海市教委的相关规定,对于择校费的收取,一般高中1万元,区(县)重点高中2万元,市重点高中3万元,寄宿制高级中学4万元。舆论认为,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意味着税务机关承认择校费合法化,尽而肯定了教育产业化,导致教育乱收费火上加油,教育公平难以实现。从道德和情感上,大家对税务机关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难以接受。

根据教育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厉禁止学校违规收费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的紧急通知》(教监〔200510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公办高中收取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钱数、限人数、限分数),录取人数、分数和钱数要坚持省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来看,对择校费采取限制但并不完全否定的政策。不管择校费是合法还是非法,我们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只有合法收入才能征税,即应税所得应该具有合法性,但是税务机关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并不等于国家承认择校费合法化。

法律的重要特征是其程序性和形式性,即“程序优于实体”。法律的本意是保护公民和组织的财产和人身权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经过合法的审判程序并经司法机关判决确定有罪之前,不得被推定有罪,也不可称为罪犯。对于民事行为,我们一般做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推定,在所有权不明的状态下,行为人对物的占有,我们推定其为有权占有而非无权占有,在无权占有的情形下,我们推定其为善意占有而非恶意占有,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为无权占有或恶意占有。合法、有利推定的目的是稳定财产关系和交易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是法律追求效率价值的体现。由于税务机关本身并不拥有对收入和所得是否合法进行确认的法定职权,对于一项所得和收入,在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确认为非法之前,税务局应该推定其为合法收入,并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因此,税务机关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并不违背法律的本意。如果相关执法机关确认其为非法所得,则应办理退库手续,并对该项收入予以取缔或者没收,按照非法所得的相应程序进行处理。这样可以保持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衔接,也不失法律和税收的公平。这样做可能违背了大多数人的道德要求,但法律有其独特的程序价值要求,与道德追求实质结果并不完全一致。

法律的规则是“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只有有权机关才能对所得进行合法性判定,在某项所得的非法性被依法确认之前,我们只能推定其合法,并予以课税。税务机关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并不等于国家承认择校费的合法性,也并未否认应税所得应具有合法性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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