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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税务代理的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04-12-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ZYFANGZHENG@163.COM 来源:原创|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阅读数:1862

    税务代理是税收服务社会化、多元化的重要形式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不断完善,税务代理得到了飞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至二00一年底全国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近5.4万多人,已有税务代理机构2184家。飞速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社会的需求是最主要的因素。纵观世界税务代理的发展,社会的需求是税务代理产生和发展的源动力,而税务代理职能作用的发挥又是社会需要的决定因素,因此全面分析认识税务代理的职能作用,并充分发挥积极的职能作用是推动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税务代理的职能作用是基于税务代理行为的实施所产生的效果。税务代理是民事代理的特殊形式,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活动的总称。税务代理同其它民事代理一样具有以下征:一、代理行为必需取得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二、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以内独立对如何行为及行为的后果作出判断。三、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即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以内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四、税务代理行为与被代理人的相对人税务机关发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那么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及税务代理关系建立的内在动因是什么呢?从委托方讲,委托税务代理的实质意义是避免纳税风险,减少税收损失。委托人的税收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不知、过失或其它原因等,造成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风险;二是多交税款的风险。即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不当或没有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而较应交税多交的风险。当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大于委托税务代理成本的情况下,为避免或减少纳税风险,必然使其寻社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为其服务,通过契约的形式将纳税风险转嫁给代理人,通过税务代理人员的代理行为减少或避免纳税风险。可见,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需求是基于税务代理能避免减少纳税风险。对税务代理人员来讲,尽可能地为纳税人提供规定范围的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以便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是其主要目标。也就是说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员接受委托从事代理业务活动是获得经济利益,而获取经济利益的前提是为委托人服务,通过自已的行为减少或避免委托人的纳税风险。具体讲税务代理人员要在《注册税务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内为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实施代理行为,以保证纳税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另外在实施代理行为的过程中,代理人要充分展示自已的专业知识,帮助纳税人合理履行纳税义务,并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监督制约,以避免多交税款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同税务代理人由于相互的需要作用建立了代理关系。由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所以代理人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因此税务代理是置于税务机关和委托人之间,起着一方面保证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一方面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监督税务机关正确行使征收、管理、检查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正如美国财政学博士复吾普所说“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三者之间构成一个相互制约的等过三角形,使之都按税法办事,从而正确地执行税收法律,以达到以法治税的目的。"另外,税务代理人是相对独立于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在特定条件下有独立意思表示的权利,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具有相应的鉴主证明作用.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税务代理具有提供专业化服务,制约税务行政行为和证明委托人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三方面的职能.而这三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所产生的效果总的来看可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积极的作用包括:一、通过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利于提高办税质量。主要是指国家通过对专业税务代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等形式,使其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实施代理行为,帮助纳税人准确及时履行纳税议务,正确行使其应有的权利,从而提高办税质量。二,在专业化服务的过程中,起到完善税收征管监督制约作用,从而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众所周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而只有单方实施某种行为的整个过程又是没有制约的表现形式。在整个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处于征收、管理和检查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导地位,税务代理人对这种管理、征收、检查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地位。增加了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制约能力。三、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取决于受到侵害后的补救途径和对税法的了解掌握程度。由于税务代理人员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同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因此,对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能力作出判断,并通过补救措施予以补救。以上三方面的作用与国家利益和税收立法目的是完全一致的。但是,由于国家利益与纳税人的利益在征纳关系上存在一定的矛盾,那么税务代理职能的发挥也可能由于利益关系起到消极的作用。如:一、代理人员从委托人的利益,规避税法,偷税漏税;二、借助税务行政权利,强制代理或只收费不代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三、出具虚假的鉴证文件,使税务机关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等。当税务代理的积极作用超过其消极作用时,国家建立推行税务代理就是必要的,相反,如税务代理的消极作用超过其积极作用,可能委托人需要,但国家必将阻止其发展。但是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即税务代理所发挥的作用,正是国家利益所需要的,也是纳税人所需要的,这正是税务代理得到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税务代理制度,推行税务代理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充分发展其积极作用防止或抑制其消极后果。
    如前所述,税务代理的作用决定着社会对它的需求,而社会的需求又是税务代理产生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建立和推行税务代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那么如何保证税务代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呢?
一、 严格对税务代理人员的要求。
    税务代理积极作用的发挥决定于税务代理行为的主体――税务代理人员。服务、监督、鉴证作用的发挥,首先要保证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人,即不依附于税务机关和委托人,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在纳税人的委托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代理行为,提供服务并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才能保证其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其次,税务代理积极作用的发挥取决于税务代理主体的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可能会失去责任心和正义感,使代理的后果走向歧途。没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会使其没有能力提供委托人需要的服务。因此,笔者认为保证税务代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首要问题是提高从事税务代理人员的素质,身份上使其相对独立,并通过全国业务知识考试 、考核授于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资格,结合年度注册等措施保证其不断接受后续教育。
二、 建立和完善税务代理的操作规则、制度等。

    完整具体的代理行为规则(准则)是税务代理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对税务代理行为的具体标准要求和行为规范,对国家管理机关和委托人而言就失去了评价衡量税务代理人员行为的标准,就会导致服务行为的无政府状态,从而引发税务代理消极作用的出现,并使其失去惩戒的依据。因此建立、健全一系列详细、具体的税务代理执业标准是保证其发挥积极作用的保证。这一系列的执业标准应以保证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结合委托人需要,针对不同的税务代理项目分别制定行为要求和质量标准。使代理人有行为参照的模式,使税务代理管理机关有考核的依据,委托人有衡量服务水平的标准。从而多方面使税务代理向健康方向发展。
三、 赋于税务师必要的权利。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税务
    师有利于监督、制约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监督、制约的前提是监督、制约的一方同被监督、制约的一方有对等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如果没有对等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那么监督和制约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变成纸上谈兵。从另一个方面说,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为了寻求同征收管理机关具有对等权利的机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赋于税务师必要的权利是发挥税务代理积极作用的重要方面。必要的权利应当包括:一、一定的法定业务,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权利许可的条件认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评价等。二、税务师意见应得到必要的重视,如税务师受委托申请行政处罚听证或复议等提供的有关证据、意见、证明等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予采纳、并充分听取代理人的意见、建议。三、税务师对税务机关明显的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供证据,要求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停止等。与此相适应,对税务师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滥用职权,错误代理行为制定严励的惩戒措施,保证其正确行使其职权,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四、 建立系统的以行业管理为主的税务代理管理机构体系。

    税务代理机构是相对独立的中介组织。如依附于税务机关,就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的行政附属,失去了监督、制约的作用。如曲从于纳税人,则失去了发挥专业知识的基础或成为争取个人或集体利益的参谋。因此,税务代理机构相对独立包括法律地位独立、经济来源独立、意思表示独立是其发挥其积极作用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对税务代理机构既不能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也不能放任不管,那么建立系统的行业管理系统,辅之以税务机关的间接管理、监督约束,以保证税务代理机构正确行使代理职责就显得非常必要。
    综上所述,税务代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应从引导规范其发挥积极作用入行,通过其作用的发挥争得社会的认可和需求,根据需求而不断的发展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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