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培训园地 > 理论研讨 更多菜单 Menu

应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广

发布时间:2006-09-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高培勇 来源:中国新闻网 阅读数:2205
     中新网9月14日电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在今天的人民日报海外版撰文指出,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由试点向全国推广的进程,已经迫在眉睫。

  增值税的转型,可通俗地解释为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或计税基数的缩减。

  在以税率为主的其他要素不变的条件下,这肯定会带来增值税税负的下降。但是增值税并不是税收优惠。

  文章指出,诞生于13年之前的增值税税制已经不适应于变化了的现实经济社会环境。在13年前,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要求动用一切可能动用的手段来抑制呈扩张之势的企业投资;异常拮据的政府收支状况,要求我们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来极大的提升政府的收入水平。在13年后,通货膨胀极大缓解,政府收入稳定增长,中国已经有能力来讲究企业的竞争能力了,已经有资格来追求增值税税制的优化了。

  文章表示,增值税是现实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对税收收入规模、对经济社会生活具有深刻影响。它的任何变动,哪怕是轻微的变动,不能不谨慎从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来进行。所以,先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便成为增值税转型改革中的路径选择。

  文章称,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的持续时间之所以要推延,特别是在积累下足够经验的条件下迟迟未能转入向全国推广的进程,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合并要“捆绑出台”——以带有普惠特征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减税效应为可能会给部分外资企业带来增税效应的企业所得税合并改革铺平道路,从而通过两个税种改革所带来的税负增减效应相抵,极大的降低企业所得税制合并改革可能遇到的阻力。

  鉴于企业所得税合并改革的正式启动仍需时日,因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所带来的税制差异已经引发了诸多难题,所以,在增值税转型改革由试点向全国推广的过渡期内,特别需要避免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误作税收优惠措施来操作。也就是说,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范围不宜扩大化。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