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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两大税收优惠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

发布时间:2006-08-0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中国税网 来源:中国税网 阅读数:12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从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众多市民抢搭二手房交易“末班车”。

  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记者陈二厚)8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被社会各界视为严格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强烈信号。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新规定继续保持了两大税收优惠政策,总局已经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折不扣地把这些优惠落实到纳税人手中。

  这两大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表示,除了上述优惠政策外,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有关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尤其是对于住房装修费用,《通知》明确,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有保有压”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繁荣的调控精神,对于改善普通居民住房水平将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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