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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哪些团体捐赠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发布时间:2006-06-3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厉征 来源:江苏国税网 阅读数:122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通过下列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准予其将捐赠款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允许将捐赠款项税前全额扣除的受捐社会团体有:
  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准予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据实扣除的受捐社会团体有: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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