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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谈所得税改革

发布时间:2006-06-2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国税网 阅读数:1256
  6月25日,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举办的“公共财政改革与中国和谐发展国际研讨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表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新注册成立的外资企业应该按新税法执行。“不过会给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注册成立的生产型外资企业一个过渡期,允许其以原有力度和方式享受应有的优惠政策。” 
    史耀斌说,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在改变税收政策时会保证既得利益,中国这样做是为了保持对外开放政策的连续性。
    对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税率如何确定,史耀斌表示,将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以及和中国经济互补国家的税负情况,“肯定比30%低,我认为15%也不可取。”
    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实际都是33%,15%的优惠税率只是针对经济特区的生产型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内外资企业,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型的外资企业的税率是24%。 
     “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将允许据实扣除,” 史耀斌说,借鉴国际惯常做法,将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目前外资企业的工资费用和捐赠可以据实扣除,内资企业按比例扣除或受限制。除了计税工资,捐赠的税前扣除也要统一,税前扣除的政策“应是内资向外资靠。”
  史耀斌认为,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所得税合并改革最核心的部分,现在的优惠方式、力度、标准及形式多种多样。将改变现有区域性优惠为主的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即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投资、生产、经营凡是符合国家优惠条件的,不管是内资、外资企业,还是国有、民营企业,或者是大企业、小企业,都统一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同时优惠方式也将作改变,改变目前以减税、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方式,更多采用投资抵免、税前扣除等间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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