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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将由房产税等三大税种合并而成

发布时间:2006-06-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务网 阅读数:1229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与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主办的物业税改革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物业税改革课题组对物业税的税种设置与税率设计提出了初步设想:应把目前存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个税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物业税,实现税种的简化和内外税制的统一。考虑到首次开征财产税性质的物业税时,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纳税人的抵触心里可能比较强,因此税率范围不宜定得过高,税率范围可以设定在0.3%~0.8%之间。
    就物业税税收归属和税种、税率设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林家彬代表课题组发表了看法。林家彬表示,未来物业税可以考虑作为级次较低的政府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这里的物业税主要是指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至于不动产取得和交易环节的税收,如印花税、契税以及拟议开征的遗产和赠与税等,应另行考虑。
    对于具体分配归属方式,课题组认为,省级政府不应参与物业税的分配。因为省级政府距离居民较远,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方面的作用比较间接。但是,直辖市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方面的作用、下辖的财政级次与地级市基本相同,在物业税的分配问题上应与地级市同等考虑。另外,在地级市、区县及县级市、乡镇三级政府之间,应考虑以属地化原则为主、地级市与下辖区之间适当分享的办法。具体而言,就是税源所在地的基层财政享有产生于当地的物业税,但市辖区财政需与地级市财政之间进行分享。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城市,市政府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方面发挥着较大作用,应分享相应的财力。分享比例可考虑五五分成。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巨大,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情况有很大不同,也可以考虑中央政府授权省级政府对这个省的分享办法及比例进行裁量。
    课题组对物业税的税种设置与税率设计提出了初步设想:应把目前存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个税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物业税,实现税种的简化和内外税制的统一。物业税由中央设计统一的税率范围,允许各地方政府在此范围内自行选择。物业税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规定一定额度的免征额,以保证满足公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对每个纳税主体以其拥有的全部房地产价值作为征收对象,对于自用和出租不再作区分,通过这样的办法来解决出租收入很难捕捉、偷税严重的问题。免征额和税率的设计要使结果大体符合“二八原则”,也就是80%的税收来自于20%的纳税主体,各地方处于平均居住水平以下的居民无须纳税或只须缴纳很少的税。考虑到首次开征财产税性质的物业税时,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纳税人的抵触心里可能比较强,因此税率范围不宜定得过高,税率范围可以设定在0.3%~0.8%之间。对于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应适用相同的税率。
    物业税作为地方税种,应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这一点上没有异议。但是物业税应该由哪个机构来负责评估呢?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发展出版社副社长倪红日介绍,根据中国目前国情,课题组认为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机构内设置专门负责房地产评估的机构,二是在地方税务机关当中成立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经过研究比较,课题组认为放在房地产部门比较适宜。理由是物业税评估所需的土地、房屋登记资料均在房屋国土部门,将评估机构设立在该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料,有利于降低评估成本;另外,不动产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房屋国土管理部门在这一领域的技术基础要强于其他部门。
    此外,物业税的征收办法可以有三种选择,即自行申报纳税,代扣代缴和发单通知、自行缴纳方式。倪红日说,发单通知、自行缴纳的方式是香港等地的做法,由税务部门根据对房地产的评估结果,向物业税纳税人发出缴税通知书,纳税人根据通知书中的税额自行申报。课题组认为,物业税税源分散、情况各异,需由专业部门评估税基,采用发单通知、自行缴纳的征收方式可避免人力资源浪费,十分可行。建议未来物业税的征收以发单通知、自行缴纳为主,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对房地产集中的工业开发区、居民住宅区采用统一发单,委托代征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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