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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从7月1日起实施新的钻石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06-06-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张建松 来源:新华网 阅读数:1293
    记者从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获悉,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将调整中国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新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上海钻石办负责人介绍,这次出台的新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新的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目前,通过上海钻交所海关报关后进入国内市场的各类钻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二是关于一般贸易项下出口企业出口有关钻石产品的税收政策。新的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
    三是关于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销售自产毛坯钻石的增值税政策。新的政策规定:“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是关于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的有关税收政策。新的政策规定:“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新的政策还规定:“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通知》强调:“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上海钻石办负责人指出,上海钻交所的所内钻石交易属于保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现行的关于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必须经由上海钻交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及全国钻石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和税收政策等,仍继续执行。
    自2000年上海钻石交易所成立以来,中国曾于2001年对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过一次调整。上海钻石办负责人表示,这次进一步调整的新政策,对于规范中国钻石进出口秩序和国内钻石市场、打击非法钻石交易、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推动中国钻石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5年,中国一般贸易项下的钻石进出口和保税交易总额达到4.1亿美元,征收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1.62亿元人民币,比2004年分别增长11.4%和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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