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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方正事务所工资分配办法

发布时间:2006-05-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84

甘肃方正事务所工资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资分配,体现按劳分配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岗位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结合人事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配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所从事税务代理、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的人员及公司经营人员。

第三条  工资管理形式根据我所用人实际情况分为特聘人员工资、业务人员工资、内勤人员工资和公司经营人员工资。

一、特聘人员,是指我所根据业务需要特聘请在我所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二、招聘人员,是指根据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从社会招聘的、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三、内勤人员,是指按人事制度规定招聘,从事所内服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办公室人员、司机等。

四、公司经营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各种工资管理形式的工资组成项目如下:

    一、特聘人员工资包括特聘工资,特聘工资按聘请时双方约定的金额计发,并根据情况调整。

二、业务人员、公司经营人员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工资。

   (一)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技术职务工资、工龄工资。

   (二)提成工资包括单项业务提成工资、常年业务提成工资、审计估业务提成工资和销售提成工资。

(三)内勤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工资。

第五条  业务人员、公司经营人员和内勤人员的基本工资项目标准另行制定,并根据本所实际和社会工资水平调整。

第六条  提成工资的提成比例、计算方法等另行制定,并根据收入规模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基本工资按月计发,提成工资按月预发90%,计发时扣个人执业风险金10%,用于因过错而造成的赔偿准备金。当个人执业风险金累计达到2000元时,可不再扣除,待离开本所两年后无赔偿责任时一次性发清。

第八条  特聘人员、业务人员、公司经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其相应的基本工资。

一、因事请假未上班的,每日扣发基本工资。

二、因病请假未上班的,每日扣发日均基本工资的40%。

    三、因业务质量考核有不符合执业规范情况的,视情况扣发基本工资。

四、因违反本所规定的,视情况扣发基本工资。

第九条  业务人员、公司经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提成工资。

一、因工作人员失误,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按应承担赔偿金额的30%扣发提成工资,最高限额不超过该业务的提成工资额。

二、因工作人员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按应承担赔偿金额的40%扣发提成工资,最高限额不超过提成工资总额。

三、因工作人员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按应承担赔偿金额的60%扣发提成工资,提成工资不够的,扣发基本工资。

   四、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给本所整体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扣发提成工资,基本工资。

   五、因其他情况,造成客户、本所利益损失的,视情节扣发提成工资和基本工资。

六、一次请假连续超过10天以上的,扣发请假期间办理业务的提成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扣发全年提成工资的1/12,每超过30天,扣提成工资的1/12。

本条所称失误,是指在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并尽到了正常的执业谨慎情况下造成的损失;

重大过失,指未执行或未严格执行规范和执业道德,或未尽相应的执业谨慎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

过错,指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未尽相应的执业谨慎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已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资格的人员,除特聘人员外,自取得之月的次月起,按有关规定计交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其他人员应交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规定交纳:

1、经参加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并取得相应证书,在本所工作满一年;

2、普通高校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本所工作满一年;

3、其他人员在本所工作满三年。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交纳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张掖分部自二〇〇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他分部、兰州总部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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