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内部公告 更多菜单 Menu

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执行建议

发布时间:2006-05-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895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执行建议
甘肃省邮政局:
   2006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以下简称为“通知” ),为更好的执行该“通知”精神。现结合贵单位实际提出以下执行建议:
   一、确定免税项目范围
   1、邮政普遍服务
   根据《万国邮政公约》和我国的具体情况,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邮政经办的函件等具有通信性质的业务,这是邮政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最基本业务,具体包括函件、包裹、汇兑等;二是与国情有关的政策性邮政业务,如机要通信、盲人读物等,这块业务要求赋予国有邮政系统一定的专营权。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党报党刊发行、义务兵通信等邮政业务,一定意义上讲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一部分。
   二、免税的方式
   1、全额免征
   按照“通知”规定,邮政企业所取得的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固定比例免征
  “通知”要求,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应免征的营业税。
   三、享受时间
   根据“通知”的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在这期间免征营业税的税款总额为:报刊发行收入×70%×3%+(函件收入+包裹收入+汇票收入+机要通信收入)×3%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会计处理
   在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期间,邮政企业实现营业税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月末,以全部享受营业税免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贷记:“补贴收入——减免流转税”。年末减免的营业税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别忘了!!!
   2、减免税的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备案类减免税”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的规定 ,贵局应及时通知下属各局做好营业税免征的备案工作,即以书面形式,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备案登记手续后,开始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以上供参考。如贵局需要,我所及嘉峪关、酒泉、张掖、武威及庆阳分部可免费代理贵局及我所分部所在地邮政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朱朝晖      岳平花
   电  话:0931-8460768-80   13893146543   13919307633
   附件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摘录)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略)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略)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