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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首次统一税收标准

发布时间:2006-04-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社 阅读数:126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通知,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月1600元。
  
    记者获悉,此前其他各地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在800元或以上,但各地不一。这是我国首次统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新规定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1月1日。
  
    关于这次调整的背景,税务专家、首都经贸大学张春平教授解释说,在工薪所得的个税扣除标准上调到1600元之后,为了税法的衔接,这一调整将使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得到统一。但受其影响的个体户数量并不是特别多,因为出于科学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需要,对很多个体户的征税都是采用定额征收的方式,也就是为其核定一个应纳税额。这一通知主要影响的是那些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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