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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

发布时间:2006-04-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周湘蓉 来源: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阅读数:1426

    昨日,记者了解到,部分纳税人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了。据税务部门介绍,以下几类纳税人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一是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二是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四是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的纳税人;五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需要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此外,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具体换证要求纳税人要密切关注近期的纳税须知。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将被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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