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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上调煤炭资源税

发布时间:2006-04-0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254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向外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上调陕西、江苏、江西和黑龙江四个省的煤炭资源税。
  国税总局在发给上述四个省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的通知中称,自4月1日起,将陕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人民币3.2元;将江苏省煤炭资源税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将江西省煤炭资源税提高至每吨2.5元;将黑龙江省煤炭资源税提高至每吨2.3元。
  此前,财政部、国税总局曾在去年5月1日对河南、安徽、宁夏、重庆、贵州、云南、福建、山东的煤炭资源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1993 年12 月25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煤炭资源税税额幅度为0.3~5元/吨,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提高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出发点是要充分发挥煤炭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保护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采,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
  国家税务总局某权威人士指出,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上调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将提高煤炭行业或企业的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煤炭企业的经营业绩,但是现行的煤炭资源税税额幅度小,税收定额低,并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和保护资源。相比于煤炭价格的攀升,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实在有限。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部长冯飞在“2006中国天然气、煤炭与发电投资高峰论坛”上也指出现行煤炭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对已开采销售或自用的资源征税,而对那些开采后暂未销售或未使用的不征税,这就导致企业在开采煤矿时“采富弃贫”现象,他形象地把这种现象比喻为企业“吃菜心”而“菜帮”全扔现象。为此他建议,煤炭资源税以资源储藏量为基数征收,改变先前按照产量和销售收入计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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