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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立法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06-03-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96
    简介: 全国政协委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公勤——
 
 
  作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刘公勤委员十分关注评估行业立法的问题,她认为,我国评估行业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制建设明显滞后。这不仅影响我国评估行业的地位,影响评估行业的发展,也影响国家对评估行业的管理。她指出,我国评估行业当前存在着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部门分割,管理体制不顺,有关评估法律责任规定、执业环境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评估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解决。
  据悉,全国人大已经关注到评估行业立法问题,将评估立法纳入到了明年的立法计划之中。鉴于评估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刘公勤建议,评估立法应对五方面内容进行重点规范。
  一要理顺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基于我国评估行业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考虑,刘公勤认为我国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宜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要明确一个政府部门作为评估行业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评估师的资格管理及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等行业管理。其他评估管理部门为专业监管部门,配合制定特定资产评估的规则。在统一的评估师平台下,设立多个评估师专业。要合理界定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职责分工。政府对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应侧重宏观性,行业协会的管理应侧重于自律性。
  二要规范评估机构的设立和组织形式。要规范统一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不允许利用评估机构审批设资格壁垒。
  三要明确评估的业务范围。评估法应规定,所有评估业务须由经批准的评估机构来做,至于何时需要评估,则由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
  四要统一评估准则。评估准则不仅能规范评估执业行为,也是判断是否存在执业过错的重要依据,评估法必须对评估准则有关问题予以规定。评估准则的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制定方式应当统一。
  五要明确评估法律责任。评估立法应首先完善行政责任,同时要注意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对等和平衡,要界定评估师、委托人、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责任,要建立执业责任鉴定机制。
  刘公勤表示,在当前的经济改革和发展形势下,评估行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经济类中介服务行业,其发展将直接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化和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进程。她呼吁,评估立法问题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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