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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生效法规一批 财税政策须关注

发布时间:2006-01-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中国会计视野 王大力 来源:本站原创www.ctaxnews.com.cn 阅读数:1505
   年报工作:未雨绸缪
  2005年12月2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交所发布《深交所关于做好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未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被否决的上市公司应询问相关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计划安排(深交所的表述是“具体时间安排”),并在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重要事项”部分的承诺事项里进行披露。同时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在前款规定的承诺事项里披露相关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以及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况说明。在同一天,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中证协发[2005]142号文《关于做好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新法实施下的严肃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05]183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同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发布05年第452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其中增加“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等项内容。
  2005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5]205号文件《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200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5]193号文《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清理过程中,各地不得擅自扩大适用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范围或提高标准,也不得将各项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捆绑后以定额方式适用于所有工薪所得纳税人。
  200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5]207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农业税:数千年负担的终结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2005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05]190号文《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管公司也管人:走向规范
  2005年12月26日,中评协发布[2005]187号文《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每年12月31日为年检基准日,年检基准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应参加年检;地方协会对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登记,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在资产评估机构中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在注册管理网络数据库中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二)对处于协会代管状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代管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报中评协撤销其注册。
  2005年12月22日,证监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文《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规定,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同时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第451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其中增加“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以及“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等项内容。修改后的全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范企业也规范自身:双向反思
  2005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5]201号文《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通知”、“决定”等名称;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法”、“条例”或“实施细则”;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答复如需抄送本辖区,应当遵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且不得称“批复”;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同日发布并同时于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国税发[2005]202号文《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各地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进行纳税申报。
加大纳税风险: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慎之又慎

  2005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5]200号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
  岁首生效的一批
  除以上岁首生效的法规之外,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财会相关其他法规,按关联度列示如下:
  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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