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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12-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9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一共二十五条,分别从目的、概念、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扣缴义务人该如何进行扣缴申报,税务机关该如何进行管理。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刚刚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定义做了明确,并授权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办法》第三、四条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九项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必要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这些必要的涉税信息,与以往规定相比,增加了一部分与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相关的个人的基础信息。这些基础信息是准确鉴别纳税人身份的必要条件,是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必备数据,也是税务机关准确送达个人完税凭证的基础,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而且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同时,考虑到办理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和股票的人数众多等现实,只要求这部分扣缴义务人暂报送一些简化信息。
    《办法》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时,应按其支付所得的每个人逐栏进行填写。一个人取得多项所得时,应再区分所得项目进行填写。
    《办法》规定,原则上,扣缴义务人应于扣缴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并解缴税款。考虑到一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数众多,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上述信息可能存在相当困难,《办法》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同时报送上述信息有困难的,可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
    为方便扣缴义务人报送数据资料,《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申报。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情况保密。对未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由于受资金、技术、人力等条件的限制,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庞大的数据信息而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能一步到位还存在着许多困难。为此,《办法》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各项配套措施,结合自身实际,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是实现税收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更是下一步查验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真实与否的基础,它不仅有利于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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