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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管理办法出台 注册税务师行业颇感失望

发布时间:2005-12-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3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办法就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规定了一条,即“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从本条基本内容看,对税务师事务所并不是一个利好的规定,首先,委托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完全是企业的选择,同时又没有建立起促使纳税人委托代理的机制,因此,在目前征管力量薄弱,管理偏松的情况下,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风险成本很小,委托代理的主动性不高,行业业务量不会因此而有所增加;其次,纳税人委托代理的,中介机构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报告的作用并没有说明,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积极性不高,为减轻工作量,可能出现即使代理了,不申报代理关系也就不出报告的情况;第三原来一些地方确定的中小型企业、微利企业、连续亏损企业,需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汇算的规定将与该办法抵触而废止,可能减少业务量。总的来看,该办法对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如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明确,增加了自行汇算申报的风险,延长了年度汇算纳税申报的时间,对税务师事务所来说是有利的。但是,作为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大部分税务师事务所而言,主要业务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该办法并没有将注册税务师在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汇算清缴中确定相应的地位和作用,是很遗憾的,对行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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