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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02-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504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税务机关2016年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如何申报抵扣税款?

(一)自201631日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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