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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项营改增业务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外卖食品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6-12-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22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部分业务的执行口径一直困扰着纳税人。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下称《通知》),就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给出补充通知。

  《通知》共18条,1-17条明确了相关业务的执行口径,其中就包括此前广受关注的外卖食品如何纳税,宾馆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如何纳税,以及索道、摆渡车按什么税目纳税等问题。

  《通知》第9条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将餐饮服务界定为,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提供餐饮服务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据此,营改增后对于俗称的堂食按餐饮服务征税,而对于只提供饮食不提供饮食场所的外卖则按销售货物征税。此次《通知》将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的行为也纳入餐饮服务征税增值税。

  《通知》第10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了解,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不动产租赁也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11%、征收率为5%;而提供会议展览服务这适用6%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由于提供会议场所给他人使用与出租不动产(会议场所)很难区分,为解决对提供会议场地是按“不动产租赁”还是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的争议,此次《通知》明确将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此处特别需注意,适用本项政策,必须是在提供会议场所的同时要提供配套的服务,否则,不能适用该项政策。

  《通知》第11条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业内人士表示,单就提供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服务来讲,属于利用运输工具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旅客交通运输服务,本应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征收率3%)。

  由于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业务,是在提供游览场所的同时提供的服务,而提供游览场所属于营改增后的“文化体育服务”,因此,《通知》将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收入,划入“文化体育服务”征收增值税。应当注意的是,必须是在游览场所提供上述服务方能适用该项政策,而在其他地方提供的此类服务,仍应按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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