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3日 星期日 |
基本资料:某装饰材料公司当月购进装饰材料200万元,当月销售装饰材料取得收入400万元。另完成一项装修工程获得装修款50万元。装修中购进一些货物供使用,有电器、五金材料3万元,辅助材料4万元,电焊机一台0.3万元,金属切割机一台0.2万元。上述各项购销货物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材料均已入库。 问,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
筹划分析:方案一,将销售收入与装修收入未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额=400×17%+50÷(1+17%)×17%-200×17%-(3+4)×17%=40.07(万元) 方案二,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额=400×17%-200×17%=34(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50×3%=1.5(万元) 应纳税总额为=34+1.5=35.5(万元) |
筹划结果:可见,只是将销售收入与工程收入分开核算,该公司却因此能够增加了企业的利润。通过计算可知,分开核算可为企业节税4.57万元(40.07-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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